朱娅娟律师亲办案例
朱娅娟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
来源:朱娅娟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10-24
浏览量:1318

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

民事判决书

(2016)皖0111民初****号

原告:高某1,男,1990年11月20日出生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朱娅娟律师

被告:郑某,女,1989年6月30日出生


原告高某1诉被告郑某解除婚姻关系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邢晓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高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律师,被告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*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法院认为,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,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,现原告诉请解除婚姻关系,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关系,本院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

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,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,根据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,双方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,合情合理地予以确定。现婚生女高某2随原告一起生活,为保障孩子有一个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,不宜改变其生活居住状态,故本院支持婚生女高某2归被告郑某抚养。高某1每月支付给婚生女高某2抚养费800元。

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,原告诉请位于金寨路817号****城市广场A区1-3幢****室(产权证合蜀字第*****号)房产归原告所有,本院认为,该房产系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购买,且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,应为原被告共同财产,现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扣除银行贷款部分后的现价值为60万元,故本院判定该房屋归原告高某1所有,由原告高某1负责偿还该房屋项下贷款,并补偿被告郑某30万元。

本案系当事人婚姻法律关系纠纷,关于原被告双方共同债务问题,原告诉称夫妻共同债务为295974元,被告郑某均不予认可,原被告双方就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,且原告诉请的为多方债务,债务关系复杂,本案不予处理,当事人可另行解决。

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、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准许原告高某1与被告郑某解除婚姻关系

二、婚生女高某2由被告郑某抚养,原告高某1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,至高某2十八周岁止,该款从2017年2月开始支付。原告高某1享有对高某2的探望权,可在每月第二周、第四周周日探望高某2,被告郑某有配合义务;

三、原告高某1和被告郑某名下的位于金寨路***号房产归原告高某1所有,该房屋项下贷款由原告高某1负责偿还;

四、原告高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,支付被告郑某房屋补偿费共计300000元;

五、驳回原告高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480元,减半收取1240元,由原告高某1负担620元、被告郑某负担620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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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朱娅娟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401*********4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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